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把学校建成理工特色突出、办学内涵丰富的省内一流民办应用型高校技术大学的战略目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体现学校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事业发展密切结合,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校—主管部门—系部(科室)三级责任体系,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党员、干部及师生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加强廉洁校园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领导和组织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各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进学校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坚持依法办学、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
(六)从严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党风政风、校风学风建设,认真解决“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八)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领导和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帮助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并促其纠正。
第七条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听取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提醒纠正。
第八条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系等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与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单位本部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廉洁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干部作风建设。
(三)管好自己、带好队伍,作廉洁从政的表率,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管理范围内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要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同有关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全领域全过程,紧密结合各项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校风建设的指导、督促,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九条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委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协同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接受上级部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校党委按要求每年年底向上级领导部门专题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其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建立校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根据需要,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之间相互沟通情况;校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之间相互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为:分管部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与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学校将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与监督。检查考核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检查考核的重点是: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议事决策机制和开展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
(三)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情况;
(四)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对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开展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情况;
(六)对职责范围内重要信访件的处理情况;
(七)纠正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以及支持学校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
(八)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考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以及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部在上报学校讨论拟提任干部人选之前,应书面征求校纪委的意见,校纪委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学校各单位每年年底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专题报告本单位本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 干扰、阻碍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的,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 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校领导班子及校领导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实施责任追究。校内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化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实施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校党委授权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