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守党章党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为学校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坚持严肃查处,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或案件移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三)目标要求。要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一)谈心交心
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要结合思想、纪律和作风等方面的实际,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把谈心提醒经常化、制度化。
1.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并定期与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
2.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与分管单位班子成员、联系系主要负责人谈心一次。
3.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并定期与下属科级岗位主要负责人谈心。
4.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集中采购、招生考试与录取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
5.对于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往往被视作作风、小节或疑似违纪的问题,各级党组织书记、分管或联系的班子成员在听到、看到后都要及时询问提醒。
6.对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或授权校纪委、组织部具体实施。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当对谈话对象提出以下主要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自觉加强党性观念与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服从组织决定;切实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履行“一岗双责”;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本职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及时处理,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下属工作人员;加强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做廉洁奉公的表率;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其他改进作风的相关规定精神;及时贯彻传达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通报警示案例。
(二)民主(组织)生活会
1.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党委和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在会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议记录。
2.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适时开展通报批评。对查实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巡视(察)中发现有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点名通报批评、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认真的自我剖析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及其落实的具体计划,交所在单位党组织接受监督检查。
(三)约谈
1.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校纪委或经授权的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应予以约谈:落实“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需要明确更高标准,或者廉政风险防控存在明显不足;思想上存在困惑或者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存在违纪违法苗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级;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遇到重大困难或挫折,或者因违规违纪受到问责或纪律处分而导致思想意志消沉、工作不在状态;其他应予约谈的情形。
2.约谈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被约谈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汇报;督促被约谈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教育提醒被约谈人注意问题苗头,督促其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跟踪督办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诫勉谈话
1.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诫勉谈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需要整改的;信访举报的一般性问题较多,经初核后,相关情况需要与其见面或者需要向其核实并督促纠正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其他改进作风相关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存在其他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不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或参加党内活动不积极的;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免职条件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有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形的。
2.校纪委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后,经初步核查认为有必要诫勉谈话的,经纪检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被谈话人,并报告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3.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人谈话,组织部和纪委派人参加。
4.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向被谈话人介绍发现的问题,责成其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其提出加强廉洁自律、改进工作的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和要求表明态度,提出整改措施。
5.谈话的要求:谈话前必须熟悉有关情况,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实事求是指出被谈话人存在的问题;要帮助被谈话人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出现严重错误;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解释、说明、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被谈话人认可签名;要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姓名、身份等重要信息。
6.被谈话人的要求: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当如实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和隐瞒事实;正确对待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事后追查、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和谈话人等;按要求认真整改。
7.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或者违反相关要求的,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8.被谈话人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函询
1.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函询: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配合调查核实的;反映的问题不完全符合事实应予以澄清的;需要提醒、提示有干部群众关心关注的某种问题的。
2.函询的要求:应当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或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推诿、拖延,不得造假和隐瞒事实;应当正确对待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事后追查、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
3.函询对象提供的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盖章并由其负责人签字背书。
4.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要与被函询人谈话。
5.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六)述职述廉述责
1.述职述廉述责对象为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决定、规定,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践行四种形态,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情况;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情况;贯彻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及其精神情况;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情况;执行“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情况;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情况;其他应当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2.述职述廉述责一般应与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结合进行,由各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校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三、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
(一)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1.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本单位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2.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问题不重视整改或者屡教不改的;
3.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存在,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4.信访举报问题较多、群众反映较大、造成不良影响,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5.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可免予处分且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担任现职的;
6.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且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二)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要根据党员的违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校党委提出对其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建议。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成为少数
(一)给予重处分。以纪律审查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二)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1.犯有严重错误,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可能妨碍案件调查的;
2.因违纪不适宜担任现职,被责令辞职,但拒不辞职的。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
(一)突出惩处重点。要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审查。要聚焦违纪问题,规范执纪审理工作,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把关。
(二)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提出建议。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9条规定的行为,党组织要依纪给予纪律处分。
六、强化机制保障,务求实效
(一)切实履行责任。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校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面前保持政治定力,增强履职能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学校党委要层层传导压力,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督促指导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以及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落实长效机制。学校党委、纪委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践行四种形态的具体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做好挽救和四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要力求通过组织的教育帮助和启发其本人的觉悟,使其彻底整改,把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要完善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践行四种形态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存入廉政档案;被诫勉的党员干部写出的个人说明、检查材料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将诫勉情况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的应问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对经核实不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拒不接受组织教育提醒、拒不改正的,或打击报复相关人员的,或失密、泄密的,应依规依纪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科级及以下党员或干部的监督执纪由各单位依照或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