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技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1140  2024-04-11 10:58:45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党内活动、党内文件一律以同志相称。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工作,按时交纳党费,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参加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把党章党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要内容,加强研讨式、互动式、调研式学习,每次学习都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作主题发言。上级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所在支部党员大会,与其他党员一起参加学习、交流思想、讨论表决。同时,积极参加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的“主题党日”。是支委会成员的,还应按时参加支委会会议,与其他成员一起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定期给党员讲党课。学校党委班子成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到所在党支部和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讲党课。党课内容要贴近党员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不搞照本宣科。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党组织书记与下级党组织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梳理汇总,主动改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坦诚相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1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有专门规定,需临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会前按要求认真学习上级领导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撰写个人发言提纲,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会上认真负责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建立整改台账,抓好整改落实。校党委班子成员至少全程参加和指导1个联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并到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参加指导组织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和思想斗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不能以领导身份提要求、作指示;指导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组织生活会时,要进行点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

①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

②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全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

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小组)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提醒机制,指定专人在开展组织生活之前,以书面形式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记实,及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等材料,并将有关资料及时上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影像资料数据库。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第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党政办公室,定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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