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试 行)

1394  2024-04-11 11:18: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要求,加强中共沈阳科技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建设,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在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性修养主渠道和大熔炉;是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系统接受党章党规、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的主课堂;也是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创新高校党建理论研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高素质的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和干部队伍为目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党的建设和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努力为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遵循党校姓党、从严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牢固树立旗帜意识和阵地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校紧密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有针对性地提高培训对象的理论基础、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党性修养和业务能力;

(三)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服务学校科学发展;

(四)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党校,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设立分党校。党校和分党校接受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分党校同时接受党校的业务指导,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分管党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兼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副校长。党校下设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负责处理党校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党委组织部一名干部兼任。

第八条 分党校校长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兼任,副校长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兼任。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九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教学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十条 党校的主体班次主要是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发展对象入党前集中培训班,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开设有关专题研讨班。以短期集中培训和轮训为主要形式。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配合学校加强服务地方建设,根据需要,党校可承担地方党组织委托的有关培训任务。分党校主要是做好新生入学思想教育和入党启蒙教育,重点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日常教育管理和党员的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

(一)党的理论和党性教育。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学中心内容,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史国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学员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二)党章党规培训。把学习党章列为必修课,推动学员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抓好党规党纪学习,加强《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

(三)管理与业务能力培训。加强现代科教形势和学科发展趋势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执行学校重大决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升学员管理水平和决策能力,提高工作效能。重视业务(党务)素质,增强用国际视野、全局思维和发展眼光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综合素质培训。精选学习资源,结合实际,通过教育理论、教育政策法规、校史校情、抗美援朝精神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完善学员知识体系,促进学校思政工作开展和学员综合能力提升。

(五)党史培训。组织学员深入学习贯彻《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继承并发扬党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

第十二条 培训形式

(一)集中授课。按计划定期组织学员参加集中授课。做好各类专题培训(轮训)。

(二)专题研讨。定期组织党务管理、教学科研、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行政管理、学生工作、后勤管理、安全管理等专题研讨。

(三)网络培训。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远程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鼓励分党校运用大数据、新媒体、“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办学。

(四)交流与考察学习。党校要根据学校整体部署,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与工作需要,定期选派学员开展短期交流与考察学习。

(五)校外培训。党校要加强与校外机构合作,组织学员参加校外培训。校外培训立足拓宽学员视野,核心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六)自学和其他形式学习。鼓励学员充分利用在职自学和其他形式学习。组织开展自学、观摩、座谈、展示交流、现场体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支持创新学习形式,开展其他丰富的个性化学习。

第十三条 培训体系

(一)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统筹规划安排网络学习和校内外培训,构建全方位、多途径的线上线下培训体系。利用网络与新媒体技术丰富教学内容,实现课程资源互补。

(二)模块化教学。培训课程要根据学员学习实际情况进行模块化教学。既要开设马克思主义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规党纪、党性修养等共性课程,也要分别开设适合岗位需要的个性课程。

(三)推动实现全员覆盖。实现处级干部培训(轮训)聘期内全覆盖。推动科级干部、党务工作干部、党支部书记和骨干聘期内渐次覆盖。努力实现党员、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全覆盖。

(四)坚持分类分层施训。根据学员身份和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处级干部主要采用网络培训、交流考察、校外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提升理论水平、党性修养和履职能力;科级干部主要采用专题培训和研讨,使其具备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能力,重点提升执行力;党务工作干部、党支部书记和骨干主要以业务培训和研讨为主,提高党建工作综合能力;学生党员和预备党员要以专题短期培训和业余学习班为主,重点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提高综合实践能力。

(五)党校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纲要),牵头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分党校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并上报年度培训计划,年底上报工作总结。

(六)党校和分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收集学员学习成果及反馈,为教学质量评价提供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理论研究工作是教学工作的基础,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党校理论研究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围绕高校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提出对策,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学校党委的决策服务,为进一步推动学校事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党性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科研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十六条 优化师资结构。选拔政治素质过硬、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专业教师作为固定师资。选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优化师资队伍年龄结构,实现老中青结合。

第十七条 师资队伍共享。充分发挥校内外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党校与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教学名师的联系,建立课程与专家数据库,搭建党校和分党校师资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坚持领导干部讲党课。学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党校师资的组成部分,应为学员进行专题授课。

第十九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动教师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作风,言传身教,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党校声誉。

第二十条 党校不定期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过程监督和动态管理。坚持跟班制度和过程监督,保持良好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全面动态管理。学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未达到参训要求的,应及时补训。

第二十二条 成立培训班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根据党校各培训班次实际情况,设立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明确职责,在过程监督和动态管理中发挥相应作用。

第二十三条 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等。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各类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党校工作需要,围绕学员身份定位、日常管理、廉洁自律、学术诚信等方面制订学员守则,健全制度体系。分党校可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学员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员考核。综合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学习态度和行为表现,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以及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事业发展的能力等方面组织考核。考核应根据不同教育培训形式和学员类别分别实施。鼓励分党校等基层单位以适当形式共同参与考核。完善档案和记录,加强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成果辐射。鼓励考核结果优秀的学员通过讲授党课等方式在其所在部门辐射学习成果,以点带面,扩大党校教育范围。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组织力量建设。加强领导队伍和教学教辅团队建设,对党校课程进行建设和把关。建立教学效果评价与反馈、定期会议沟通与研究机制,全面推动培训课程质量建设。

第二十八条 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从严治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分党校办学目标管理和效果评价机制,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考核。开展分党校工作评比与交流,强化合作,将分党校工作实质性纳入基层党建工作体系,科学统筹党校资源,提高党校培训的规范性、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办学经费和资源配置。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政预算,重要培训任务要有专项经费保障。党校经费主要包括: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经费、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考察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

第三十条 加快党校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为学员搭建学习交流平台,营造良好教育文化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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